珠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12-28 22:37   浏览次数:次   作者:LIFAN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的八种情形有什么
 
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的八种情形如下: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形有什么样的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