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2-11-05 20:41   浏览次数:次   作者:LI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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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一)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二) 合伙协议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三)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合伙人住所文件
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记载了住所的,仅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上未记载住所的,提交实际住所的产权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合伙人实际住所的证明材料。其中,外国(地区)合伙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
(五)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六)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七) 职业资格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二 珠海注册合伙企业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需要珠海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珠海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珠海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珠海注册合伙企业申请材料总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